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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根据细则,新功能产品实行上市前审评和上市后评价相结合,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评价指标及判定标准应科学、明确、可行,并经过验证评价。同时,验证评价应当充分评估实验室间差异,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一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同步提出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的,在上市后评价期间,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两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